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缩写GXAR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残疾人康复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我国和我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全面康复的观点,推动康复学术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工作,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残疾人康复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我国和我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全面康复的观点,推动康复学术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工作,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人为工作对象;
(二)研究范围为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康复。康复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以及社区康复和康复工程;
(三)团结社会各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开展康复学术活动和康复技术研究;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的培训,为残疾人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为广西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五)组织编写有关康复技术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科普读物;
(六)推广区内外残疾人康复新理论与新技术,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普及康复知识和技术;
(八)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工作;
(九)开展康复机构建设技术指导、第三方评估、星级达标验收等;
(十)开展助残公益活动。
(一)以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人为工作对象;
(二)研究范围为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康复。康复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以及社区康复和康复工程;
(三)团结社会各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开展康复学术活动和康复技术研究;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的培训,为残疾人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为广西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五)组织编写有关康复技术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科普读物;
(六)推广区内外残疾人康复新理论与新技术,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普及康复知识和技术;
(八)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工作;
(九)开展康复机构建设技术指导、第三方评估、星级达标验收等;
(十)开展助残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5至15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与残疾人康复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具有良好的精神道德风貌,热心于残疾人社会公益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费用收支,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人数2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管理协会公章、联系各分支机构等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下设专业学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和残疾人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5至15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与残疾人康复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具有良好的精神道德风貌,热心于残疾人社会公益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费用收支,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人数2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管理协会公章、联系各分支机构等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下设专业学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和残疾人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主管单位的业务委托;
(四)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主管单位的业务委托;
(四)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