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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类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1-04 16:19 来源: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康复训练类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根据《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桂残联字〔202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各类残疾儿童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类专业人员(含业务主管、康复评估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三条  自治区级及星级定点机构专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其他定点机构应不少于28学时。  
  第四条  女职工凭产假证明可享受一年学时减免;康复教育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副BCBA以上学时要求予以减半。
  第五条  当年9月30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章  学时认定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认定学时:
  (一)参加市级以上残联、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及行业组织、自治区级定点机构面对全区举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或教育培训班、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等,线下开展的,学员按40分钟1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核定;讲师按40分钟2学时、每天不超过16学时核定。线上开展的,按线下标准的50%认定学时。
  (二)参加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言语康复中心及区内外三甲医院儿童康复或教育进修,每月满20天且考核合格的按28学时认定;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相关专业职称申报,按照28学时认定。
  (三)参加儿童康复教育相关专业在职学历教育,考试合格,每门课程按15学时认定。儿童康复教育相关专业指医学(康复医学、中医、儿科、儿童保健)、康复(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康复物理治疗、康复作业治疗、教育康复学、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技术、社区康复、康复工程)、心理学、护理学、特教、普教、社工等专业。
  (四)参加残疾儿童康复或教育技能竞赛,获市级、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分别按6学时、10学时认定,全年不超过10学时,同一项目不重复认定。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成立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简称继教办),负责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设在广西残疾人康复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负责。
  第八条  学时登记使用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平台功能包括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学时认定和线上教育培训课程学习。
  第九条  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凭学时证明资料向所在机构申请学时登记,学时证明资料包括培训/进修/录取通知、证书、学习记录登记等。
 (二)机构审查。机构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提交继教办审核。
 (三)审核认定。继教办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时。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各级残联应通过在线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负责评定的定点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继续教育学习不达标的机构,暂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直至达标。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达标情况,准确申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凡发现涂改伪造学时证明材料、违反学时登记规定、虚报项目和申请对象的,暂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伪造学时证明材料,违反学时登记规定、虚报项目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全区定点康复机构从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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